司法解釋的效力
司法解釋的效力:司法解釋是法官和審判組織根據憲法賦予的司法權 ,在審判工作中為具體運用法律所必要時 ,結合社會發展現狀和法律價值取向對審判依據包括法律事實所作的具有司法強制力的理解和闡釋。它并不是與法律同時產生的。最初的法律解釋權由統治者一人獨攬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 ,權力機關、立法機關對司法實踐中的法律實用問題也進行解釋 ,但是無論是最初的統治者一人釋法還是后來的權力機關、立法機關釋法都不能適應審判工作的實踐性需要 ,由此司法解釋即法官對法律的解釋才應運而生。
司法解釋屬有效解釋,具有普遍司法效力,它對案件及其案件當事人具有客觀實在的拘束力,對于案件以外的人及其行為和事件有著巨大的影響。司法解釋的普遍司法效力就是司法強制力,而這種強制力與法律效力并無多大區別。因為法律效力即國家強制力,而國家強制力的最終歸宿仍是司法強制力。不承認司法解釋的普遍司法效力是對現實狀況的否認。而概念未提及司法解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