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結算審計內容有哪些?
1、審核竣工結算編制依據;
2、審查各項費用的計取,審查附屬工程,防止各種計算誤差;
3、審核施工企業資質,對掛靠、無資質等級及無取費證書的施工企業,應降低綜合單價或審計確定綜合單價及造價。
4、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七條,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四)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獎懲辦法;
(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未按期限完成工程審計怎么處理?
1、未按工程期限完成工程審計的,造成工程價款未如期支付的,屬于合同違約的行為;
2、建設工程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沒有約定的,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來承擔。
4、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