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代理詞怎么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本律師經過庭前的調查取證和庭審質證,現結合案件事實、相關證據,就本案幾個關鍵問題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法庭能為參考:一、原告和被告之間發生工程分包法律關系,而勝某與本案無關。
根據被告提供的被告與某商貿公司簽訂的協議,被告作為承包人承包了多功能訓練樓的裝飾工程,根據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施工合同,被告又將上述裝飾工程的一部分轉包給了原告;可見,原告以施工人身份同以轉包人身份的被告之間發生工程分包法律關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原告有權向被告主張拖欠的工程款。
施工合同的落款表明,甲方是被告而不是勝某,雖無被告蓋章,但授權書和報價表都有被告蓋章,這足以使原告相信施工合同的甲方是被告而不是勝某,所以原告才同作為被告代理人的勝某簽訂了施工合同。退一步說,即使勝某無權代表被告和原告簽訂分包合同,但勝某在被告公司的職務及授權書,都足以使原告相信其有權代表被告簽訂施工合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條的規定,勝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相關法律責任應為被告承擔。
而且,事后被告在事實上也認可了該部分工程分包給原告的情況,首先,在原告進場進行施工直至施工完成被告從未提出異議;其次前期的工程款也是被告直接支付給原告。
而被告提供的與勝某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項目管理責任書,是勝某和被告之間的約定,和原告沒有關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被告不能據此約束原告,也不能據此對抗原告的權益主張。所以,被告主張勝某是本案被告,根本沒有事實依據,這只是被告逃避法律責任的手段。
二、被告主張原告沒有完成施工合同規定的義務,但被告沒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其主張不應被支持。
首先,被告提供的工程施工圖不能證明原告沒有按施工圖完成施工義務,這同被告的證明目的不符;被告提供的證據三即工程量一覽表,也不符合被告的證明目的,該證據上只有勝某的簽字及施工的項目和價格,這不能說明原告沒有完成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施工義務,被告也不能據此證明這些施工項目是應該由原告完成或是所謂后續由其他施工隊完成的。
其次,原告多次討要工程款,被告只是告知是因為菏澤公安局沒給所以不能支付給原告,而且,在原告施工完畢離場后一年多的時間里,被告及菏澤公安局也沒有對原告的施工完成與否和工程質量提出異議,這都說明原告是按時按質施工的。
所以,被告雖然提出很多理由試圖說明原告沒有完成施工任務,但其提供的證據材料都不能合法、充分的證明原告沒有施工完畢,被告提出這么多理由無非是不想支付原告工程款而已。
三、原告按被告的要求進行工程增項,被告應支付原告相應工程款。工程原定為70日完工,但正因發包方有增加的工程要求,所以原告同所帶工人將增項部分全部做完后在2011年3月22日才全部離場。根據原告的計算,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工程增項費用887780元。
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應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原告與被告約定應支付原告工程款265萬元,被告已支付37萬元,被告還應支付原告228萬元。
再根據本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根據原被告雙方的施工合同,被告應在原告完工后支付所有的工程款,所以拖欠的利息應從原告完工日后開始計算直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止。
北京市京翰律師事務所:周信
電話:15210133708
日期: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關鍵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代理詞 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