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1、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程序是: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需要哪些材料?
民事訴訟需要下列材料:
1、起訴狀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
2、主要證據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
3、原、被告的身份證明;
4、如委托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如委托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托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