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3年不上班工資從3千漲到7千是怎么回事?
山西一中學男職工3年不上班,月工資從3千漲到7千,校方:考慮辭退會造成其家庭困難。
2019年12月,山西省貿易學校會計柳某以科員身份調入太原市第二十九中學校,但進入學校后,他卻遇到了轉崗的“窘境”。柳某稱,不僅未能如期轉為事先商量好的會計崗,還因學校的老會計返崗工作,導致其只能待在科員崗上被迫“吃空餉”。
柳某說,“從2020年5月至今,我一直沒去二十九中學上過班,但工資卡上仍舊能每月收到財政發放的工資。”他認為當初的調動屬于違規操作,曾將太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及太原市第二十九中學校起訴至法院,但均因不屬于行政訴訟以及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而被法院駁回、不予受理。據柳某提供的工資存折明細顯示,在2021年連續多月有3千至4千的金額轉入,而從去年12月至今年5月,每月有7000余元的金額轉入。
對此,太原市第二十九中學校校長翟某回應稱,自柳某被調入該校后,學校一直在積極處理其崗位問題,但雙方始終未能達成一致,考慮到柳某的家庭生活非常困難才繼續發放工資。“他的母親80多歲,兩個人相依為命,把他開除了他的生活來源在哪里?”至于柳某工資的發放標準,翟某說,“工資財政在發,又沒除他的名,財政統一就是那么多錢。”
4年不漲工資意味著什么?
法律對用人單位是否漲工資是沒有強制要求的,只要發放的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就行,但如果用人單位對職工的工資都漲的,只對工傷勞動者不漲工資的,就會違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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