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征求意見稿》,學校應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尊重學生的聲譽,培養學生的榮譽感和責任感。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表彰獎勵學生的規則和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學校不得披露個別學生的考試成績和排名,不得公布學生的升學情況;在獎勵、資助和申請扶貧工作中,不得泄露學生及其家庭的隱私。
學校在收集學生個人信息時,應當告知家長,并有義務對獲得的學生及其家庭信息進行管理和保密,不得隱瞞、銷毀或者非法刪除、披露、傳播或者買賣。
從以上信息可以看出,意見正在征求中,尚未正式公布。
然后我們來分析一下公布考試成績對學生的影響:
優點:
第一,有利于保護少數學生的自尊心。
自尊對孩子的學習很重要。有些孩子很努力,但成績就是上不去。當你知道自己排名靠后時,會傷害自尊,所以你可能會崩潰。不公布考試成績和排名,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少數人的自尊心。脆弱的孩子不會因為排名低而難過,也不用擔心因為分數低而被嘲笑。
第二,有利于減少極端事件的發生。
不得不說,小部分孩子心理脆弱,一副鄙視的表情可能會讓他很難受。這種不健康的心理雖然是少數人的專利,但對教育是極其有害的。每年都有一兩個極端事件,每次發生這種情況,我們的個別專家都會聲討排名中的各種錯誤。據媒體報道,考試排名被稱為“洪水猛獸”。所以考試排名被禁止。禁止排名有助于減少學生極端事件的發生。
第三,有利于減輕學生的名義和心理負擔。
學生不排名,心理上可能會放松,名義負擔也會因為不排名而減輕。雖然學生的實際學習負擔不能用不排名來減輕,但確實會減輕心理負擔。學生會失去很多攀比和嘲諷,獲得短暫的心理放松。
第四,有利于減少家校矛盾。
少數家長不滿孩子分數低,排名會刺激少數家長更加憤怒。因為考試分數低沒面子,少數家長會拿學校出氣。不排名可以減少這種家校矛盾。
第五,有利于減輕教師負擔。
只要是考試,就會有高低貴賤,第一個就是最后一個。每個人都想考第一,但是當考試成績出來的時候,考第一的只有一個,最后一個也是一個。第一節課情緒高漲,最后一節課情緒低落。不是老師不夠好,而是上課拖后腿的學困生。不管你怎么努力,你的成績永遠不會提高。無奈之下,老師心灰意冷,自暴自棄。如果取消考試排名,會減輕一部分老師的負擔。
缺點:
在義務教育階段,我們可以很好地保護我們的孩子,但學生遲早要面對殘酷的社會。我們中考還是看分數和排名。畢業后走向社會,考公務員也是看分數和排名。也就是說,這種保護只是暫時的。
與其這樣,不如讓孩子從小適應這種競爭。
公布中小學成績和排名,讓孩子對自己的情況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差距在哪里?
我真的不在中小學宣布這些,除非高中入學率是100%。每個人都可以上高中。18歲高中畢業,孩子可以考慮以后想做什么。
初中畢業才能認清差距,只是中考在即。這不是讓孩子們閉著眼睛爬山,睜眼一看已經在懸崖?
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忽視考試成績,過度保護孩子,未必是好事。
學校慷慨地公布考試成績和排名。每個人都知道自己在位置的排名,以及如何努力,他們心中都有一個目標,那就是超越眼前的同學。超過了就很驕傲,下次不超過就繼續努力。
關于此次意見稿,還有什么意見?
中小學不得限制學生在上課期間走出教室
學校不得要求學生在規定的上課時間前提前參加統一課程教學活動,不得限制學生在上課期間走出教室。
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組織學生集體補課;學生休息時間不得被集體輔導班占用。學校應加強作業管理,指導和監督教師按照規定科學、恰當地安排作業,不得超出規定增加作業量,從而增加學生的學習負擔。
學校應加強與家長的溝通,共同培養學生良好的作息習慣,保證學生在家的睡眠時間。
學校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為學生提供課程輔導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課程計劃,開設完整的課程,按照要求選擇教材和教具。學校開發的校本課程或引進的課程應由主管部門進行科學論證或認證。
學校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為學生提供有償課程或者課程輔導。
學校不得安排學生從事搶險救災或者商業活動
學校不得組織或者安排學生從事搶險救災或者商業活動,不得安排學生參加有毒有害的危險工作和其他不適合學生參加的活動。學生在學校或者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立即搶救并妥善處理,并及時通知學生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學校可能不會因為學生父母的職業而區別對待他們
學校應當平等對待每一個學生,不得因父母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學習能力等原因歧視學生或者區別對待學生。
學校臨時扣留學生財物不超過一個學期
學校要保護學生的財產權,不要用破壞財產的方式教育和管理學生。學生物品因管理需要暫時扣留的,應當在影響消除后返還給學生或者其家長。如果臨時拘留時間超過一個月,應通知父母。扣繳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學期。
學校不得違反規定向學生收費,不得強制或者設定條件要求學生和家長捐贈款物、購買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要求家長提供物質幫助和支付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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