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和權力什么區別?
權力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影響力,是一些人對另一些人造成他所希望和預定影響的能力,或者是一個人或許多人的行為使另一個人或其他許多人的行為發生改變的一種關系。權利與權利只有一字只差,很多人都會將其混淆,那么權利和權力的區別有哪些呢?接下來就由我為您介紹。
權利通常包含權能和利益的兩個方面。權能是指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權利的絕對實現,只是表明權利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利益則是權利的另一主要表現形式,是權能現實化的結果。
一、權利和權力的區別
1、行為主體與行為屬性不同。權利主體一般是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進行民事行為時,也是權利主體)。權力主體則只能是被授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按其行為屬性來講,權利行為一般是民事行為與社會政治行為;權力行為則一般是立法行為、行政行為、司法行為等屬于公務的行為,又稱“職權”,是一種公共權力。
2、強制性不同。權利和權力都對相對人具有強制性。法律上享有權利的主體可以依法要求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這也是一種強制性,但它與權力的強制性不同。權力具有國家的直接強制力。權利則只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當權利不能實現或遭到侵犯時,權利人可以請示國家行使權力予以保護或救濟,但權利人不得自行對相對人施以強制力。如不得因為討債而拘留、毆打債務人。因此,權力的強制性是直接的,權利的強制性則是以權力為中介,是間接的。
3、法律地位不同。權利可由權利人獨自享有,可以是一種有特定相對人的權利(如債權),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對人的權利(如財產所有權)。在存在與這相對應的義務人的雙邊關系的條件下,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權利主體對其享有的某些權利還可以轉讓或權力則只存在于與具體相對人的關系中。單獨的主體無法行使其權力,因權力須駐華對方的服從為條件,是管理與服從關系。因此,權力是單向的,自上而下的,雙邊關系是不平等的。權力主體對授予它的權力都不得放棄或轉讓,政府權力對國家也是一種責任(職責)既不得怠用、不用,否則就是失職。
先有權利還是先有權力?
先有權利。權利義務的邏輯關系:權利是第一性。義務的目的就是捍衛權利順利實現。權利是動力。也就是說設立義務的目的是為了協調每個人的權利,尤其是當各個體的權利出現沖突的時候。其實仔細想想權利即使作為法律的建構,也必須在邏輯上是先于義務的;持義務優先論者則不得不對邏輯施加一些暴行,才可以使他們的言論成真。權利其實可以很多種解讀:選擇、資格、利益。但無論哪種,都是必然權利先,不然義務就沒有意義了。當下的關系就是同時進行,也就是初中政治的:權利與義務相輔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