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離婚是否有效?
欺詐離婚是虛假離婚的一種,虛假離婚雖然履行了離婚的程序,但欠缺離婚的條件。因此,對于虛假離婚被發現的后果應當區分以下兩種情形:
1、欺詐離婚當事人均未與第三人結婚的,其離婚可以被宣告無效。
現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當事人人身自由及隱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對虛假離婚的處罰,婚姻登記機關也不再對欺詐離婚登記行使撤銷權。
因此,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欺詐離婚,無法獲得婚姻關系上的救濟,所產生的后果應由當事人承擔。
2、欺詐離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已經與第三人結婚的,應承認其再婚有效,此時欺詐離婚當事人請求宣告欺詐離婚無效的請求權消滅,原欺詐離婚確定的發生法律效力。實踐中夫妻雙方一旦辦理離婚登記后,婚姻關系就已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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