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是什么意思?
1、破產重整一般是指,對可能破產或者已經破產,但有保存和再生希望的企業進行重組和債務調整。
2、通過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指導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可以對行業進行重組和債務調整,從而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難,恢復經營能力。
破產清算與破產重組有什么區別?
1、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
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債務人及債務人的股東等均參與重整,而參與破產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一定情況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管理人的職責有所不同。
破產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進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擔任的角色更像是監督人,對重整活動進行監督。
3、重整企業可運用多種重整措施,除延期或減免償還債務外,還可采取向重整者無償
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將債權轉為股份,轉讓經營或資產等方法。
4、對擔保物權的限制不同。
就特定財產的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破產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
一定的限制。
5、重整程序具有強制性。
6、債務人的職權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債務人可自行管理財產,負責制定,執行重整計劃。除非債務人存在破產欺
詐,無經營能力等情況。在破產清算中,債務人不可管理其財產,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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